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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通知明确三项国际体育赛事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8月26日   来源:税务总局网站

    财政部、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2010年广州第16届亚洲运动会(简称亚运会)、2011年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简称大运会)和2009年哈尔滨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简称大冬会)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该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据悉,此次明确的一系列政策包括关于运动会组委会的税收政策、关于运动会参与者的税收政策以及关于运动会的进口税收政策三个方面。

    在关于运动会组委会的税收政策方面,通知规定,对亚运会组织委员会、大运会执行局和大冬会组织委员会(简称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包括实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对组委会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对组委会按亚奥理事会、国际大体联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对组委会免征应缴纳的车船税。

    在关于运动会参与者的税收政策方面,通知规定,对参赛运动员因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在关于运动会的进口税收政策方面,通知规定,大冬会的进口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执行,对亚运会、大运会组委会为举办亚运会、大运会进口的亚奥理事会、国际大体联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亚运会、大运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亚运会、大运会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对亚运会、大运会组委会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包括:亚奥理事会、国际大体联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我国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竞赛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信设备、技术设备,在亚运会、大运会期间按暂准进口货物规定办理,亚运会、大运会结束后复运出境的予以核销;留在境内或做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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