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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办法追究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9月03日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2日下午,黑龙江省省长栗战书主持召开省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黑龙江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草案)》,《黑龙江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草案)》,《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草案)》,《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草案)》,《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草案)》;听取了黑龙江省贯彻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意见、关于加快解决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才短缺促进医学院校毕业生就业有关问题的汇报。

    会议指出,优良的发展环境是一个地区经济发展十分关键的因素,是各地经济发展的竞争点和最大的优势资源。对损害发展环境的行政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是维护黑龙江省正常经济社会发展秩序,推动龙江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必然要求。《黑龙江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草案)》明确了责任追究的范围和程序,细化了责任追究方式,对于解决发展环境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优化发展环境工作,充分认识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廉政勤政建设,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奖惩分明的权力运行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意义,增强贯彻落实《办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对《办法》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对《办法》的认知度,营造浓厚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氛围。要加强学习培训,将《办法》纳入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计划,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

    会议认为,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是实现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多年来,黑龙江省建设的大量农田水利设施和开展的农田水利管理工作,在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抵御洪涝灾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结合黑龙江省实际适时制定《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草案)》,对于依法促进和发展农田水利事业,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目标,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会议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工作,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建设和保护农田水利设施的积极性。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法定职责,配合水利部门共同推进黑龙江省农田水利事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会议强调,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是一项惠民工程,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推动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紧上报试点地区名单,尽早制定好试点实施方案,切实将资金足额落实到位,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特别要注重提高参保率。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努力形成协调推进试点工作的合力。

    会议决定,《黑龙江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黑龙江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进一步修改后,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实施;《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经进一步修改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黑龙江省省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参加会议,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等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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