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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委会:加强09年国庆节期间及节后安全生产工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9月29日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2009年国庆节期间及节后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09〕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庆节前后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明电〔2009〕20号)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2009年国庆节期间及节后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办明电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庆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2009〕2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务必把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针对节日特点,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商场、市场、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活动的安全巡查,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防拥挤踩踏造成群死群伤事故。要加强旅游场所的安全管理,做好游船、缆车、索道等旅游设备的安全检查,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停止运营和使用。要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加大对交通运输企业、重点路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载超限、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严肃查处违法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要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坚决杜绝节日期间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要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严格落实煤矿负责人井下带班作业制度,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严防已关闭矿井、报废矿井、基建矿井及改扩建矿井非法违法生产。要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严防透水淹井、尾矿库垮坝、排土场坍塌及炮烟中毒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国庆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公告》中的各项措施,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流散或泄漏,严禁通过滚装船、集装箱等运载工具在水上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要全面落实建筑施工、民爆器材、冶金、电力等行业(领域)安全措施,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加强对重大隐患整改的跟踪落实,严防发生事故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9月份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中查出的重大隐患,登记造册、挂牌督办、专人盯守,及时清除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和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重大隐患,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实行24小时严密监控。对可能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严重危及安全的重大隐患,要立即责令企业停产停业。要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节日期间要亲自抓隐患整改,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车间、班组和岗位;同时要持续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决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切实加强节日期间值班和应急职守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值班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国庆节期间值班和安全生产应急职守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09〕143号)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执行事故专报制度,全面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紧急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处理工作,确保事故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要加强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应急职守工作,各地区要组织各类安全生产专业应急队伍做好应急准备。同时,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重要设施、重点单位和部门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各项应急准备工作的检查,确保应急组织机构、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落实,确保遇有突发事故能及时有效进行处置。

    四、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坚决防止节后生产安全事故反弹

    国庆节后一些停产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将要陆续恢复生产,节后即第四季度又是事故的易发、高发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要高度警觉,坚决按照张德江副总理在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对安全生产工作要常抓不懈,一刻也不放松,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防止节后生产安全事故反弹。要深刻吸取去年奥运会后煤矿、非煤矿山等行业(领域)特别重大事故接连发生的沉痛教训,提前谋划、及早动手,采取得力措施,严把节日期间停产企业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节后复产验收关。高危行业企业要制定复产复工方案,并认真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进行复产复工验收,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复产验收制度,对未经验收的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一律不准恢复生产,对擅自复产的要严肃查处。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巩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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