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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局就化妆品命名规定及指南征求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10月03日   来源: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

关于征求《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其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食药监许函[2009]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命名工作,不断提高化妆品行政许可管理工作水平,我司在《化妆品名称标签标识禁用语》(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化妆品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10月18日前反馈我司。

    联 系 人:陈志蓉,陈少洲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邮编:100810

    联系电话: 010-88330402

    传  真: 010-88373268

    电子邮件:chenzr@sda.gov.cn ;chensz@sda.gov.cn

    附件:1.《化妆品命名规定》(征求意见稿)

    2.《化妆品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

    3.反馈意见表(表1、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

 

化妆品命名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 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

  (二) 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 不得以夸大、虚假等方式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 化妆品名称应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其他内容不得在名称中标注。名称顺序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烫发类、防晒类化妆品应在标识标签中注明颜色或防晒指数。

  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如气味或特定使用人群等,应在标识标签中加以注明。

  第五条 化妆品的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不得使用本规定第八条"禁止使用的内容"作为化妆品的商标名。

  第六条 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描述产品用途。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通用名,应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通过产品属性名能判断出产品的使用目的或使用部位的,可省略通用名。

  第七条 化妆品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惯用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属性名。

  第八条 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 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

  (二) 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三) 医学名人的姓名,已注册商标的除外;

  (四) 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五) 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六) 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七) 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除外)。如为注册商标或必须用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

  (八) 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

  (九) 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第九条 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第十条 为进一步指导化妆品命名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化妆品命名指南》。

  第十一条 备案产品命名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获批件(备案凭证)的化妆品名称,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本规定执行。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化妆品命名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化妆品命名工作的技术指导,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制订本指南。

  一、禁用语

  有些用语是否能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一) 绝对化词意。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即效;显效;神效;超强;××天见效;××周期见效;全面;全方位;全天候;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无限;极致;超凡;完美;换肤;去除皱纹;100%或纯天然等。

  (二) 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三) 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四) 医疗术语。如处方;药;药方;药物配方;药物制剂;药物;医;医疗;医治;诊断;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 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柔敏;舒敏;缓敏;脱敏;褪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祖传秘方等。

  (六) 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七) 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八) 庸俗性词意。如"裸"用于用于"裸露"时属庸俗性词意;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九) 封建迷信词意。如仙、鬼、妖精、魔、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十) 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

  (十一) 禁止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禁止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和对其含义的解释;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禁止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即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作用等。

  二、可宣称用语

  有些用语符合化妆品含义,可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

  (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1、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防止、减少、去除头屑;柔软;补充、保持水分等词语。

  2、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洁皮肤;清除彩妆、污垢、多余油份;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紧实肌肤;晒后修复等词语。

  3、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

  4、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脱除指甲油等词语。

  5、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

  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可使用与其用途、特征相关的词语。

  1、育发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育发;防脱;毛囊滋养;防断发等。

  2、染发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染发;漂染;挑染等。

  3、烫发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烫发;冷烫等。

  4、脱毛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脱毛;拔毛等。

  5、美乳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乳房健美;美胸;健胸等。

  6、健美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

  7、除臭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除臭;除体臭;除腋臭;除狐臭等。

  8、祛斑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

  9、防晒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防晒;防紫外线等。

    表1  

《化妆品命名规定》(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

单位名称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修改理由

备注

 

 

 

 

 

 

 

 

 

 

 

 

 

 

 

 

 

 

 

 

 

 

 

 

 

    表

《化妆品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

单位名称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修改理由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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