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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行省级统筹将实现养老保险无障碍转移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10月22日   来源:辽宁日报

    辽宁省城镇职工从一个城市“跳槽”到省内其他城市后,养老保险将可实现自由转移。 10月20日,辽宁省出台了《关于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辽宁省将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个人缴费比例统一确定为8%。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一种较高层次的养老保险管理方式,在辽宁省这个大的统筹区域内,将实行统一的保险制度,包括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统一保险费征收主体、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和养老金调整政策等。

    在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上,根据《通知》要求,辽宁省企业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企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最高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8%。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

    同时将统一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辽宁省将统一个人账户转移、接续办法,建立一个省级的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先从市级数据整合开始逐步过渡到省级集中管理,并统一管理辽宁省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基金,届时,辽宁省职工在工作变动时保险账户将可自由转移,而不是目前的只转保险关系而带不走账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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