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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出台"对因病生活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等两政策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12月06日   来源:甘肃日报

    根据甘肃省政府近日通过的《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住院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城乡居民,可申请医疗救助。

    办法规定,对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将给予的救助。救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按救助对象个人自付费用的40%-80%确定,个人年度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0元。

    医疗救助实行住院救助为主,门诊救助、参保参合救助、其它特殊救助为辅的方式。对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费用或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一定数额的住院救助资金;对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治疗费用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救助。对城市低保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门诊救助金;资助城乡低保一、二类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医疗救助申请人持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本人身份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费用结算明细单、药费发票等相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又讯:

    甘肃省政府近日制定《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可申请获得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三类:一是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家庭人均收入一般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二是虽然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三是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需要申请临时救助家庭,首先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签署意见,由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临时救助一般一年内救助一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情况特殊的,经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

    《办法》规定,因赌博、吸毒等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或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都不予实施临时救助。(记者 白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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