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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下发新农合医疗筹资委托代缴试点工作的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12月22日   来源:湖南日报

    记者21日从湖南省卫生厅了解到,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委托代缴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户可根据政府关于新农合筹资的政策,自愿委托金融服务机构从其储蓄或结算账户中代缴新农合个人缴费资金。并自明年起,全省各市州可选择一、二个县市区开展筹资委托代缴试点工作,逐步完善并加以推广。这意味着农民参合缴费将更为便捷,即使身处外地,也不会耽误参合缴费了。

    根据该《指导意见》,凡自愿选择并参与委托代缴的农户,以户为单位,由农户户主或者户主指定的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与代理金融服务机构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代缴委托书》。定点金融服务机构在代缴委托规定的年限内,分年度在年底前从参合对象的储蓄或结算账户中,将代缴农户个人的参合资金划转到县财政的新农合基金专户,并在农户储蓄或结算账户的摘要栏标注“代缴参合金”字样。筹资代缴委托书的签订年限可按3年至5年一次性签订,并严格遵循自愿原则。

    省卫生厅要求,遇到代缴委托年限内个人筹资标准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代缴资金。当年度储蓄或结算账户资金总额不足以代缴,以及无储蓄及结算账户的农户和不愿意选择委托代缴的农户,其个人参合筹资仍可按规定采取自缴、村组干部代收等现金缴纳的方式进行。各试点县市区严禁未经农民同意,弄虚作假、强行代扣代缴等违规行为。(记者 段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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