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
就《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
(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稳妥推出股指期货,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和健康运行,中国证监会15日发布了《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股指期货市场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制定充分考虑了股指期货的产品特性和风险特征,体现了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投资者的理念。与股票、债券相比,作为风险管理工具的股指期货具有专业性强、杠杆高、风险大的特点,客观上要求参与者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一般投资者广泛参与。为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示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股指期货市场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通过设置适当的程序和要求,使投资者能够真正理解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有效避免投资者盲目入市,从源头上真正做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规定》的要求,目前初步构建的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体系由三个层面组成:一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提出原则要求,同时授权自律组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二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制定的《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明确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的基本要求、程序、工作机制以及自律管理措施等;三是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和《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书》,修订《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督促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为了保证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规定》要求期货公司具体负责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组织实施,同时要求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公司实施股指期货适当性制度情况进行自律管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也将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我国资本市场处于探索阶段,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实施。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
(试行)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稳妥推出股指期货,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和健康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及《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我会起草了《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对《规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式于2010年1月22日之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联系方式如下:
传 真:8610-88060548
电子信箱:zhouxzh@csrc.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
邮政编码:10014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1: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