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 部门信息
 
质检总局召开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规定立法听证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1月25日   来源:质检总局网站

    1月22日,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召开《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立法听证会。来自企业、行业协会、质监部门、检验检测机构、法学界和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就《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的条款内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去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一次从法律的高度明确规定了国家对食品添加剂实施许可制度,取消了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证,将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的监管职责交由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法》规定,对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但具体要求未作详细表述,且有关食品添加剂企业的质量义务和后续监督管理制度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目前,我国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公布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3大类2455种。随着食品工业的迅猛发展,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越来越多,有必要对其从源头加强监管。因此,实施关于食品添加剂的立法工作显得迫在眉睫。

    在此次听证会上,代表们关心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所依据的标准和关于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上。

    针对《规定》第十条关于企业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的材料中,包括“生产产品执行的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不少代表认为,“安全标准”应作进一步的细化、说明。

    有代表指出,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标准目前至少包括3个层面的内容,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是《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上海香精香料研究所所长李琼表示,首先应对“安全标准”的定义加以明确。

    《规定》中的安全标准应明确究竟是遵循哪种标准,还是现有的标准都适用。”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秘书长薛毅说:“如果只限于依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执行 ,其是否能够涵盖所有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如果不能,可否选择更高的企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作为提交材料之一。”

    陶氏化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产品法规经理高仁君提出了自己的困惑:“企业生产的加工助剂有的不只应用于食品,但国家没有相关的标准,而企业标准只适用于产品本身,如果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该依据什么样的安全标准?”

    复合食品添加剂配方及含量是否应公开?代表们对此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规定》要求,拟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应当补充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名称、组分及各组分含量的有关资料。而不少企业代表对公布组分及含量有较大顾虑。“我认为这是不少企业非常重要的商业机密,监管部门是否一定需要其准确的含量,我觉得可以商榷。”箭牌糖类(上海)有限公司高级科学技术法规经理许敏青说。高仁君也对配方、含量等能否保密表示了一定担心,认为很多企业是不愿意提供工艺文本的。

    与此同时,由于复合食品添加剂由多种成分配制,监管和检验检测部门的代表普遍认为,企业应该提供准确的成分说明。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副所长钟全斌认为:“我们在监督中确实发现,有的复合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存在滥用和超范围使用的问题。如果企业不能明确标示复合食品添加剂的配方及含量,就会造成没有办法判定复合食品添加剂成分的具体情况。”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食品检验室主任张凤清也表示,成分配比不明确,给检验检测带来很大难度。

    专家表示,目前复合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越来越大,其将会是今后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大方向,因此需要加大监管力度。

    黄冈市质监局食品科郭成标强调:“《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公布的食品添加剂名录里面,没有哪一项涉及到复合食品添加剂,成为一个空当。所以《规定》应对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内容进行明确,并希望这类的安全标准尽快出台。”据薛毅介绍,关于复合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安全标准目前正在制定中。

    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会尽快将听证会的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希望修改后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今年能尽快出台。

 
 
 相关链接
· 质检总局局长王勇赴吉林省长春、四平等地调研
· 质检总局:对进口植物种苗实施指定入境口岸措施
· 质检总局副局长魏传忠率代表队访问香港、澳门
· 质检总局批准对朱湖糯米等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
· 质检总局批准对"太子米"等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