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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完善新农合政策 人均筹资标准提至154.3元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3月26日   来源:青海日报

    为了进一步提高青海省参合农牧民受益水平,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今年,青海省对提高筹资标准后的新农合补偿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具体政策措施。这是记者3月25日在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今年2月,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巩固和发展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省卫生厅印发了《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对新农合政策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提高了筹资标准。从2010年起,全省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54.3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地方各级财政补助64.3元;地方财政补助中,省级财政补助提高到56.3元,州、县两级财政共补助8元;农牧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30元。完善了补偿办法。提高了住院费用补偿比例,在2009年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省、州、县、乡级分别达45%、55%、65%、75%;增加了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胃炎、癫痫和重性精神疾病4种慢性病门诊费用;增加了门诊基金,特别是门诊补偿从原来单纯的家庭账户模式调整为家庭账户+门诊统筹的混合型补偿模式,在保大病的同时努力解决农牧民看小病的问题。贯彻落实了医改的有关政策。调整了新农合药物报销目录,将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报销目录,规定国家基本药物的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继续坚持中藏医药诊疗项目及药品、救助对象以及非救助对象的重度残疾人等提高补偿比例的政策,新增了特殊病种提高补偿比例的规定;调整了产妇住院分娩补偿的相关规定, 住院分娩不设起付线。调整、完善了新农合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出台了《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09年版)》、《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目录(2009年版)》,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规定;调整了县、乡级医院单病种付费标准,对省、州级医院单病种质量控制做出了统一规定。

    会上,省政协副主席、省卫生厅党组书记陈资全对进一步完善新农合管理运行机制、强化基金监管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记者/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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