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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平均增幅24.9%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4月17日   来源:宁夏日报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决定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24.9%,同时对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也平均提高18%,今年5月1日起执行。这是被列入今年自治区政府十大民生计划的一项具体内容。

    具体标准为: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每人每月由560元提高为710元;二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每人每月由530元提高为660元;三类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吴忠市红寺堡区每人每月由490元提高为605元。

    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一类区由6.4元提高为7.6元;二类区由6.1元提高为7.2元;三类区由5.8元提高为6.8元。

    据悉,宁夏自1995年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以来,先后于1997年、1999年、2001年、2004年、2006年、2007年六次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记者 连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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