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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全国道路交通事故连续七年“三下降”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4月29日   来源:公安部网站

    核心提示:2003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依法履行道路交通管理职责,全力以赴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取得了良好效果。全国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连续七年“三下降”,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由2002年的10.9万人减少至2009年的6.8万人。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执法问题明显减少,群众满意率逐年上升,投诉率和信访率逐年下降。 

    法律体系:制订、修订了151个交通管理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并推出允许残疾人驾驶汽车等100余项服务群众措施  

    2003年以来,道路交通管理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基本形成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为核心,以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规章为主体,以技术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法律体系。

    ——深入推进法制建设。公安部于2004年4月30日颁布了4个配套部门规章及工作规范,并根据执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先后进行了修订完善。同时,制订、修订了151个交通管理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全面开展大教育、大培训,教育民警既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又要理性、平和、规范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全面推行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开展专项检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乱罚款、违规办牌办证、事故处理和交通违法处罚不规范等问题。

    ——深入推进服务群众工作。先后推出允许残疾人驾驶汽车、实行机动车号牌号码自编自选、设立社区交通管理服务站、建立交通事故理赔服务中心等100余项服务群众措施。2009年,配合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在汽车摩托车销售点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2145个,为农民群众办理车辆登记600余万辆。  

    工作格局:全面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严查酒后驾驶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完善部门、警种联动协作机制和应急救援预案  

    ——着力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持续开展全国或区域集中整治,严查超速、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年均查处超速行驶1900万起、酒后驾驶100万起、无证驾驶320万起,因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年均下降10%以上。

    ——着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各地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认真排查治理道路安全隐患,严格机动车驾驶人考试。2003年以来,共计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66723处,三年以下驾龄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肇事率年均下降5.5%。

    ———着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会同中宣部等部门联合部署实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教工程。今年初,联合中央文明办部署实施为期三年的“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倡导六大文明交通行为。

    ——着力加强城市交通管理。2000年以来,公安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城市畅通工程,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目前,全国有29个城市达到畅通工程一等管理水平,166个城市达到畅通工程二等管理水平。

    ——着力加强道路交通科技管理和应用。建立机动车和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交通管理业务信息系统,实现了交通管理各项业务的计算机管理和监督。2009年起,开展为期三年的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科技行动计划。成立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研究。

    ——着力加强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建立了以消防、交警为主的应急救援队伍,完善了部门、警种联动协作机制和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恶劣天气预警和安全出行提示。制定了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规定,2009年共启动四级以上应急响应22次,保障了恶劣天气条件及其他突发情况下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联席会议机制:目前已有1826个县区被评为平安畅通县区,督促12个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检查  

    ——加强政策研究,统筹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每年组织成员单位总结上年工作,查找剖析问题,研究制定年度工作意见,协调解决重点问题。

    ——创新工作载体,推动工作措施落实。2005年起,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目前,已有1826个县区被评为平安畅通县区。

    ——依法履行职责,整治突出问题。开展校园周边以及校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校车和涉及学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年均下降17%。撤销了2.9万个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产品,取消了1900多所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培训学校;投入147.4亿元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整治安全隐患路段13.4万公里。

    ——加强责任倒查,落实责任追究。2004年以来,督促各地查结152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对1145名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督促12个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3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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