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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玉树抗震救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4月29日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网站

    为保障青海省玉树抗震救灾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抗震救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抗震救灾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抗震救灾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青海省出台了《青海省玉树抗震救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按照专款专用、统筹规划,重点使用、标准公开、特事特办以及同步监督的原则,对中央财政和各级地方财政拨款,各级社会捐赠资金以及上述资金的利息收入,应主要用于以下开支:水、电、路、桥、人蓄饮水供应点抢修及相关救援设备、必要的汽柴油、急救药品和急救医疗专用设备的租赁、采购;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及灾民生活困难救助;抢险救援期间的抢险救援人员及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灾民临时安置期间的衣、食、住、取暖、炊具、燃料等基本生活用具;灾民的医疗费用,如地震灾害造成的受伤人员的救治费用、重伤人员的陪护费用、其他灾民的门诊等费用;用于学校复课,提供基本复课设施条件;其他用于抗震救灾的费用,如灾区的垃圾处理、卫生防疫等费用。

    《办法》明确,抗震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先由需求部门提出需求,经财政部门依据抗震救灾资金管理原则和开支标准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审批后安排拨付。救灾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对于救灾物资的使用管理,《办法》要求救灾物资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救灾物资的发放、登记、回收等管理工作。对物资发放的范围、配备标准、登记造册、可重复利用物资的回收等提出明确的要求,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对此次抢险救灾中采购的抢险工具、大型机械、专用设备等,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的责任单位负责落实回收工作,并及时缴入公物仓或民政部门的救灾仓库。

    《办法》要求,各级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督检查的责任,提前介入,对抗震救灾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及效果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用途。要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力度,并及时将救灾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结余情况及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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