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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公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挂牌督办案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5月04日   来源:国土资源部

五起公开挂牌督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2009年11月30日,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挂牌督办5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案件涉及的河北、浙江、河南、广东、广西5省(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国土资源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紧密配合,有效开展案件查处工作。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全程跟踪督办了5起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目前,违法建筑已拆除,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已复耕,有36名党政领导干部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现将这5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公布如下:

    一、河北省廊坊市上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设艺林文化公园案

    艺林文化公园位于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项目开发公司为上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2009年2月20日,廊坊市广阳区区长办公会决定,同意上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租地方式建设艺林文化公园。广阳区政府与上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拟定土地租赁合同,并报经广阳区区委书记、区长和副区长审阅同意。2009年2月26日,廊坊市万金投资有限公司(广阳区政府下属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万庄镇镇长)与上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由万金投资有限公司出面向农民租地,提供给上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艺林文化公园,共租地1914亩。2009年4月12日,廊坊市上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擅自进场施工,进行土方起伏造型和人工湖建设,共非法占地1494亩,其中基本农田1018.65亩,造成89.28亩基本农田被毁。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9年5月,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广阳区分局巡查发现上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为,即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了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和广阳区政府。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多次进行制止,但上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拒不停工,广阳区委、区政府也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5月28日,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对此立案调查;7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恢复土地原貌和种植条件,并处罚款(已缴纳);8月17日和11月9日,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先后将上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破坏耕地案和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案移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11月6日,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向广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目前,艺林文化公园非法占用的土地已被平整恢复原状。

    调查认定,广阳区委、区政府和万庄镇党委、镇政府与上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对上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基本农田被毁的后果负有重要责任。河北省纪检监察机关已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给予广阳区委书记尹广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广阳区委副书记、区长邳振一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广阳区副区长回建国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万庄镇党委书记刘宝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万庄镇镇长赵德忠行政记大过处分。

    河北省政府已在全省范围内对广阳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全面暂停廊坊市新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广阳区征地、供地、农用地转用等审批事项。

    二、浙江省安吉龙袍坞生态健身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设高尔夫球场案

    2005年4月至10月,浙江省安吉龙袍坞生态健身有限公司生态旅游健身中心项目先后通过安吉县有关部门立项、可研、选址、环评等审批。2005年11月,安吉龙袍坞生态健身有限公司在安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见证下,分别与安吉经济开发区剑山村、净土社区、孝丰镇城东社区和上墅乡大竹园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集体土地2166.616亩建设生态旅游健身中心项目。2005年12月18日,项目正式动工建设。2006年,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制止,施工曾一度停止,但安吉龙袍坞生态健身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又恢复施工,至2008年10月建成18洞标准高尔夫球场,共非法占地618.69亩,其中基本农田209.95亩。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年7月至2008年8月,安吉县国土资源局先后4次对安吉龙袍坞健身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共计195.1076万元(已缴纳)。安吉县国土资源局先后2次以涉嫌破坏耕地罪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目前,非法占用的209.95亩基本农田已复耕。

    调查认定,安吉县政府对项目把关不严,明知企业筹建的是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高尔夫球场项目,仍列为县重点建设项目,并促成项目开工建设;安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发改委以及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在项目引进、立项批复以及项目选址等方面违规为企业提供便利。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已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给予安吉县副县长金凯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安吉县原副县长徐国晟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安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童初平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给予安吉县发改委原主任孙松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安吉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曾庆山行政记过处分。浙江省纪委、省监察厅已对安吉县委书记唐中祥进行诫勉谈话。

    三、河南省济源市沁北焦化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设焦化厂案

    2008年4月至2009年10月,济源市沁北焦化有限公司通过与济源市五龙口镇东逯寨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非法圈占集体土地250.2亩建设焦化厂,其中办公楼、焦炉、配电房和硬化地面料场占地63.87亩,平整土地89.22亩。除办公楼用地2.07亩外,其余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和五龙口分局曾多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沁北焦化有限公司拒不停工。2009年11月,济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拆除、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并处罚款32.96万元,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09年12月25日,沁北焦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炳辉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五龙口镇东逯寨村村委会主任李广州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调查认定,济源市五龙口镇党委、政府对辖区内焦化厂项目未经审批非法占地、违规开工建设未予制止,为企业“以租代征”非法占地给予默许和支持;济源市工商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建委等部门不正确履行职责,在营业执照颁发、项目备案、环评以及开工建设许可等方面为该项目的违法违规建设提供了条件。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已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给予济源市委原常委、常务副市长赵义田行政记过处分(因经济问题被“双规”,待个案查结后一并处理),给予济源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姚志平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济源市建委主任段金沙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济源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季德义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济源市工商局副局长李保雷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济源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科科长张保生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济源市国土资源局五龙口分局局长任英甫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五龙口镇党委书记翟长英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五龙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张宏伟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五龙口镇人大主席季燕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五龙口镇东逯寨村村支部书记付海生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四、广东省惠东县宝口镇非法开采稀土矿案

    2007年3月,不法矿主唐云贵等人开始在惠东县宝口镇盗采稀土矿。至2008年5月,非法采矿点由最初的4个蔓延至11个。不法矿主修建山道、工棚、采坑、管道、沉淀池,采用浸析采矿选矿法非法开采稀土矿,开采流程未采取任何环保措施,导致226.24亩山林地被毁,临近水库遭受严重污染,大批鱼类死亡。

    惠东县国土资源、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对不法矿主和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7名涉嫌犯罪的不法矿主和矿点管理人员,有1人已被判刑,1人被缉拿归案,其余5人在逃,公安机关正在全力缉拿。目前,被破坏的山体已进行平整,种植了苗木,临近水库及入库主要河流的水质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标准,坝下及入库河流的水质状况已恢复。

    调查认定,惠东县宝口镇政府违规与企业签订开采矿产资源合同;惠东县供电部门审批不严,为不法业主办理用电手续;惠东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环境保护局监管不严,执法不力;惠东县政府对打击非法采矿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已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给予惠东县副县长李冠源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惠东县供电局副局长郑建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惠东县林业局原副局长徐炳秀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惠东县环境保护局原副局长涂颂荣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惠东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执法监察队队长徐文芳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宝口镇原党委书记、人大主席赖冠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宝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林锦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宝口镇供电所原所长李醒忠开除党籍处分,并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宝口镇国土资源所负责人周岸鹏党内警告处分。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三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设塑料制品厂案

    2007年5月和2008年3月,南宁三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先后与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三塘村蒙村村民小组签订《合作协议书》,占用集体土地建厂房。2007年7月,南宁三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开始动工建设,出租土地或自建厂房出租,引进企业46家,共非法占地128.98亩,其中农用地48.68亩。部分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9年5月7日,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对南宁三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立案调查;9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非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29.2万元,但南宁三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处罚决定。12月10日,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兴宁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在南宁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非法占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已全部拆除。

    调查认定,南宁市兴宁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巡查不到位、未发现非法占地行为;南宁市兴宁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及时制止和上报非法占地行为;三塘镇政府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占地行为;兴宁区政府监管不严、强拆措施不力。广西壮族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已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给予南宁市兴宁区副区长唐琨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兴宁区分局局长兼兴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队长黎永彪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兴宁区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喻权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兴宁区三塘镇原镇长韦如檀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三塘镇国土资源所副所长黄德招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三塘镇三塘村支部书记黄日安党内警告处分。

    5起公开挂牌督办案件的查处,表明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问题的决心。但同时,上述案件的发生,也反映出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存在片面追求经济快速发展而忽视国土资源保护和管理、一些部门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监管不力等问题。今后,国土资源部将会同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部进一步加大案件公开查处力度,重点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项目违法用地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的良好秩序。

                             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
                                          二○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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