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所在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近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福州、厦门、泉州市及其他有条件的设区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尽快公布实施。
根据指导意见,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原则上按照申请人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的50%以内进行补贴,具体补贴幅度由各设区市根据申请人数和补贴资金情况合理确定。
申请贷款贴息的职工,应正常缴存(含补缴)住房公积金,并已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满一年,且无逾期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记录。贷款贴息申请人应提供由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受理贷款贴息申请后,负责审核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与还贷情况,审核后转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所购住房是否属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进行核查。经确认无误后,由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记者 吴宏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