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清理优惠电价的政策要求,确保实现青海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国家发改委、电监会、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精神,近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委下发《关于对超能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对青海省超能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
通知要求,对电能消耗超过规定标准一倍以上的,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30元。一倍以内的,每超过10%,每千瓦时提高0.03元。超能耗(电耗)企业和产品名单以及超能耗情况由省经委提出,省电力公司负责落实,并实行动态管理。(解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