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在起,每季度结束后的20日内,辽宁省各级环保部门将公布辖区内的环境违法企业名单,也将视情况适当增加公布的次数。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已经出台,环保部门希望把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为遏制环境污染、促进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
据了解,按相关规定将被曝光的环境违法企业主要包括:公众反映强烈、严重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企业;造成流域、区域重大污染或环境质量恶化的企业;造成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威胁公众健康且具有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的企业或者违法新建、改扩建的项目;拒不履行政府及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的企业;被各级政府、环保部门挂牌督办的企业,国家及省政府重点督办、交办的企业;违反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且影响较大的违法建设项目;一个月内连续三次以上违法超标排污或者超总量排污的企业;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正常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企业等。(记者 王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