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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调高最低工资标准 10万就业困难人员受益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8月06日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从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提高黑龙江省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省政府日前下发通知,从7月1日起,全省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此次调整后的平均水平为696元,与2007年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相比,年平均增幅12%。

    此次调整,是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规定的测算办法,综合考虑黑龙江省近几年经济发展速度、工资水平、物价增长、社保状况等因素,统筹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制定的,既保证了低收入职工家庭能够分享社会和经济发展成果,同时也兼顾了企业生产成本、人工成本的承受能力。

    此次调整,是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十二次全会加强民生工作决定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拉升低收入职工收入水平,保障基本生活,抑制收入差距扩大,促进分配公平,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推动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七个档次:第一档为大庆市区880元/月;第二档为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除外)840元/月;第三档为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为720元/月;第四档为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区和绥芬河市700元/月;第五档为绥化市区670元/月;第六档为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伊春区、其他县级市和鸡东县620元/月;第七档为其他各县、伊春市其他区600元/月。

    新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五个档次:第一档为大庆市区7.5元/小时;第二档为哈尔滨市区6.5元/小时;第三档为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区、绥芬河市及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6元/小时;第四档为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伊春区、其他县级市和鸡东县5.8元/小时;第五档为其他各县、伊春市其他区5.5元/小时。

    此次调整,直接受益的将是全省公益性岗位上的就业困难人员,约10万多人。为此,省政府将增加补贴资金,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按时调整工资标准。

    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要依照执行。(作者 王洋 车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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