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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加大力度扶持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企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8月12日   来源:工商总局网站

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强力措施加大对
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及企业的扶持力度

    为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出台《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的扶持措施》和《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的扶持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据了解,两个《措施》的出台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示范城市(区)及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指导、支持力度,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根据这两个《措施》精神,国家工商总局将与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建立联系沟通机制;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与示范城市(区)之间建立合作会商制度,支持示范城市(区)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指导示范城市(区)制定商标战略实施工作规划,提供咨询服务,协调解决示范城市(区)及示范企业在开展商标战略实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工商机关要及时召开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座谈会,加强商标战略实施培训工作。

    加大对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宣传力度。国家工商总局在新闻媒体、国家工商总局网站、中国商标网上开辟商标战略宣传专栏,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加强对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工作的宣传。工商机关要组织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参加国内外商标交流合作、业务培训、考察活动以及各类大型展会,为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提供宣传交流平台;为示范城市(区)实施商标战略提供信息服务,及时向示范城市(区)提供相关商标统计数据,支持示范城市(区)建立商标数据库;向示范城市(区)及示范企业免费发送《中国工商报》、《中华商标》、《商标通讯》等报刊和资料。

    鼓励示范城市(区)中的企业、示范企业以商标许可、质押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对示范城市(区)中的企业、示范企业提交的商标许可、商标权质押申请,国家工商总局及时进行审查。在商标质权人和出质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出质人可免于提交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报告。

    加强示范城市(区)中的企业、示范企业商标国际注册及海外维权工作。工商机关对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加强商标国际注册知识培训,增强企业的商标国际注册和保护意识,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示范城市(区)中的企业及示范企业商标在海外遭到侵权时,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要积极提供支持和帮助。在商标法律、法规及政策修改制定时,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要听取征求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支持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积极参与商标立法及政策制定工作。对于涉及示范企业的商标异议、商标评审案件,符合提前裁定条件的,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可加快审理。工商机关要加强对示范企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示范企业反映的重大疑难案件和侵权案件,必要时可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组织协调进行处理。

    指导和支持示范城市(区)开展商标富农工作,对示范城市(区)提交的地理标志注册申请,符合提前审查条件的,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可加快办理。工商机关要及时总结推广利用农产品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整合农村资源,促进规模化、产业化生产,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经验。对示范城市(区)中的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法及时办理。对以示范城市(区)特色文化和自然景观等名称申请注册商标的,工商机关予以重点保护。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人士指出,这两项《措施》充分体现了《国家知识战略纲要》精神,是国家工商总局做好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及示范企业工作、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重要举措。《措施》要求各级工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示范城市(区)及企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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