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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三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9月09日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日前,国务院对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6•21”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立胜煤矿“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等3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做出批复,认定这3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均为责任事故。依照有关规定,对71名事故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05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已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3起责任事故分别是:

    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09年9月8日0时55分,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6人、受伤14人,直接经济损失3986.4万元。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一)事故煤矿基本情况

    该矿始建于1993年4月。1996年1月,经原河南省煤炭工业厅批准,新成立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属新华区全民所有制企业。2001年12月,经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批复,该矿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年。2003年,新华区四矿通过整体转让方式改制为私营企业(证照未变更,仍为地方国有煤矿),现任矿长李新军,实际控制人张培举。该矿持有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该矿为立井开拓,共有三个立井,分别为主井、副井、风井。事故前该矿共有1个采煤工作面和6个掘进工作面。2007年6月,该矿曾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实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但事故发生前该矿仍按低瓦斯矿井管理。

    2008年11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要求全省范围内年产30万吨及以下矿井进行停工停产整顿。2009年3月,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新华区四矿为停工整顿煤矿。2009年4月23日,新华区人民政府批准新华区四矿进行整顿。但该矿却借“入井整改隐患”名义违法生产,新华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多次检查中未予制止。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新华区四矿违法违规开采己组煤层,其201机巷顶板冒落导致局部通风机停风后,造成201掘进工作面内积聚大量高浓度瓦斯;违章排放瓦斯过程中致使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巷道内破损的煤电钻电缆短路产生高温火源引起瓦斯爆炸。

    2.间接原因

    (1)该矿违法组织施工和生产,超层越界盗采资源,不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制作假报表、假图纸,弄虚作假、应付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2)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该矿擅自变更技改设计方案、边技改边违法生产的行为制止不力,使该矿在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复产验收。

    (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有对该矿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予以制止,未按规定对其开采活动进行实测和检查。

    (4)平顶山市、新华区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矿在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法施工、违法生产的问题失察。

    (5)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在该矿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规批准供应火工品。

    (6)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党委、政府对该矿在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法施工、违法生产的问题监督检查不力。

    (7)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南监察分局对该矿在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法施工和生产的问题失察。

    (三)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移送司法机关43人,主要有:

    (1)张培举,新华区四矿投资人。2009年11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2)李新军,新华区四矿矿长。2009年10月15日因涉嫌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被批准逮捕。

    (3)邓树军,新华区四矿生产副矿长。2009年10月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4)李迎彬,新华区四矿调度室主任。2009年10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在逃)。

    (5)温子龙,新华区煤炭工业局委派驻矿安监员。2009年11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起诉,等待判决。

    (6)康双义,新华区煤炭工业局局长。2010年8月1日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7)柴东旺,新华区民政局局长(原区煤炭工业局局长)。2010年2月4日因涉嫌受贿罪被起诉,等待判决。

    (8)齐同燕,新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2010年8月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起诉,等待判决。

    (9)黄国军,中平能化集团天安公司地质测量处处长。2010年5月10日因涉嫌受贿罪起诉,等待判决。

    (10)张瑞洲,新华区地质矿产局局长。2010年8月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起诉,等待判决。

    (11)柳玉君,新华区区委书记。2010年8月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起诉,等待判决。

    (12)李广,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2010年6月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此外,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张和儒因涉嫌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已于2009年11月被河南省纪委立案调查,目前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给予党纪、行政处分21人。主要有:

    (1)刘臣,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2)张举峰,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党组书记。党内严重警告。

    (3)陈党义,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兼煤管办主任。记过。

    (4)田晓辉,新华区地质矿产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5)段松泉,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6)郭公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记大过。

    (7)董亚伟,新华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党组副书记。记大过。

    (8)苗发林,平顶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记过。

    (9)陈少杰,焦店镇人民政府镇长、党委副书记。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10)王亮,焦店镇党委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1)程志强,新华区人民政府区长、区委副书记。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鉴于平顶山市市委书记赵顷霖、市长李恩东、副市长李俊峰、平顶山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一科科长李海鹏、河南煤矿安监局豫南监察分局局长王佳英等5人对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6•21”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也负有领导责任,在“6•21”特别重大事故中合并处理。

    责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3.行政处罚

    责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新华区四矿、依法没收该矿非法生产所得,河南省有关部门和河南煤矿安监局依法吊销该矿及有关责任人的所有证照。

    二、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6•21”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

    2010年6月21日1时22分,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 死亡49人、受伤26人(其中重伤9人),直接经济损失1803万元。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一)事故矿井的基本情况

    该矿1996年11月筹建,采用两立井开拓方式,设计生产能力3万吨/年。1998年10月修改设计为三立井开拓方式,设计生产能力为6万吨/年。2000年10月工程完成,生产能力6万吨/年。2008年2月,被列入河南省“独立块段小煤矿,可以进行技改”的范围;8月,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批复该矿技术改造初步设计,设计生产能力为9万吨/年。2009年3月底,主井落底;12月,井底车场、中央变电所、泵房、主要进回风巷完工。截至事故前,主井、副井大巷尚未贯通。2009年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后,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责令所有乡镇煤矿停产整顿。根据河南省有关规定,2010年2月26日后,该矿属于退出、关闭矿井。该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08年3月23日,采矿许可证已于2010年6月6日到期。

    该矿名义上为集体所有制,实际上属私营企业;对外名义矿长为黄永贵。实际上,该矿主井、副井为两个生产区域,是“一套证件、两套生产系统、两个投资主体、两套管理机构”。主井、副井都各自生产出煤,共用一个风井。主井的投资主体为李天振等,副井的投资主体为黄永贵等,主井、副井均有各自的矿长、副矿长和管理机构。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井下1号炸药存放点存放的非法私制硝铵炸药自燃后,引燃炸药存放点内木料及附近巷道内的塑料网、木支护材料、电缆等,产生高温气流和大量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导致井下作业人员灼伤和中毒窒息伤亡。

    2.间接原因

    (1)该矿非法组织生产,非法购买、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

    (2)平顶山市、卫东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对该矿非法生产行为查处不力,对该矿“一套证件、两套生产系统、两个投资主体、两套管理机构”的问题未予查处。

    (3)平顶山市、卫东区公安机关没有对该矿爆炸物品进行检查,没有发现该矿非法购买、储存、使用私制爆炸物品问题。

    (4)平顶山市、卫东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将小煤矿停工停产措施落实到位,未发现该矿非法生产问题。

    (5)平顶山市、卫东区发展改革委执行小煤矿断电工作不力,致使对兴东二矿的断电措施未能得到落实。

    (6)卫东区城管执法局派驻该矿的事故当班驻矿人员失职渎职,未依法阻止和上报该矿非法生产行为。

    (7)平顶山市、卫东区党委、政府对该矿非法生产问题失察,对该矿停工停产措施不落实问题督促检查不力,对有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正确履行职责问题督促检查不力。

    (8)河南煤矿安监局豫南监察分局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不力,对兴东二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仍非法生产问题失察。

    (三)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移送司法机关34人,主要有:

    (1)刘建国,兴东二矿主井矿长。2010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

    (2)程文斌,兴东二矿主井总包工头。201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

    (3)郭豹子,兴东二矿非法购买炸药的中间人。2010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

    (4)李天振,兴东二矿主井投资人。2010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

    (5)李定乾,兴东二矿主井安全副矿长。2010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

    (6)翟录伟,兴东二矿主井会计。事故发生后逃匿,已由公安机关通缉。

    (7)黄永贵,兴东二矿名义矿长,副井投资人、矿长。2010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

    (8)张瑞旭,卫东区地矿局副局长。2010年7月1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逮捕。

    (9)余艳卿,卫东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区包矿领导。2010年7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

    (10)赵建国,卫东区总工会主席,区包矿领导。2010年7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

    (11)岳斌,卫东区地矿局局长。2010年7月2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

    2.给予党纪、行政处分32人。主要有:

    (1)王汉杰,卫东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党组副书记。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2)杜玉印,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记大过。

    (3)亢根柱,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副书记。记大过。

    (4)李锡营,平顶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记大过。

    (5)赵国洋,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稽查大队大队长。记大过。

    (6)吕恒,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局长、党委书记。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7)崔建平,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记过。

    (8)孙铁栓,卫东区东高皇乡人民政府乡长(事故发生后被免职)、乡党委副书记。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9)赵建有,卫东区东高皇乡党委书记。撤销党内职务。

    (10)潘震,卫东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党组成员(事故发生后被免职),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11)云建军,卫东区人民政府区长、区委副书记(事故发生后被免职)。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12)王朴,卫东区区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

    (13)王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厅级),记大过

    (14)李俊峰,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事故发生后被停职检查)、党组成员。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15)李恩东,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市长(事故发生后被停职检查)、市委副书记。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16)赵顷霖,平顶山市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

    (17)王佳英,河南煤矿安监局豫南监察分局局长。记大过。

    责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3.行政处罚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兴东二矿、依法没收该矿非法生产所得,河南省有关部门和河南煤矿安监局依法吊销该矿及有关责任人的所有证照。

    三、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立胜煤矿“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2010年1月5日12时5分,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谭家山镇立胜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4人,直接经济损失2962万元。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一)事故煤矿的基本情况

    立胜煤矿原名新颖煤矿,始建于1984年,1995年更名为立胜煤矿,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总股金1765万元。事故发生前,该矿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工商营业执照自2008年起未进行年检,矿长李希东的矿长安全资格证已过期。该矿法定代表人为唐顺强,名义矿长为李希东,实际控制人为唐顺强。

    该矿属高瓦斯矿井,没有完整的通风系统,主要通风机平时不运行,违规利用与湘潭矿业公司四矿贯通处回风,地面井口均为进风井。发生事故的中间立井工作面乏风经辅助风机排入东井生产区域的进风流中,形成串联通风。

    该矿区面积为0.0362平方公里,保有基础储量6.25万吨。该矿自2000年以来一直在超深越界区域非法开采,盗采湘潭矿业公司四矿的煤炭资源。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立胜煤矿中间立井三道暗立井内敷设的非阻燃电缆老化破损,短路着火,引燃电缆外套塑料管、吊箩、木支架及周边煤层,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人员窒息伤亡。

    2.间接原因

    (1)该矿长期超深越界盗采资源,在证照已过期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停产指令,以技改名义违法组织生产,对电缆漏电等重大隐患长期不治理,违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且劳动组织管理混乱,入井作业人数不清。

    (2)湖南省以及湘潭市、湘潭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认真组织查处该矿长期超深越界盗采资源的问题;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的初审工作中,未认真核实该矿的储量变化,违规同意上报延续意见。

    (3)湘潭市、湘潭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矿违法施工生产以及使用非阻燃电缆、立井吊箩、长期超深越界等重大隐患失察。

    (4)湘潭市、湘潭县以及谭家山镇党委、政府未对立胜煤矿违法施工和生产的问题进行有效查处,对有关职能部门干部入股煤矿和严重腐败问题失察。

    (5)湖南煤矿安监局湘潭监察分局对该矿长期超深越界盗采资源和违法组织施工、生产的问题失察。

    (三)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移送司法机关28人,主要有:

    (1)唐顺强,立胜煤矿法定代表人、实际矿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0年2月11日被批准逮捕。

    (2)刘胜杰,立胜煤矿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之一。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0年3月19日被执行逮捕。

    (3)陈立金,立胜煤矿投资人,生产副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0年2月22日被执行逮捕。

    (4)李希东,立胜煤矿投资人、名义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0年2月11日被批准逮捕。

    (5)刘坤其,立胜煤矿原投资人。2010年3月30日被决定刑事拘留(在逃),追捕中。

    (6)谭正荣,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4月23日被批准逮捕。

    (7)郭文艺,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2010年4月30日被批准逮捕。

    (8)周涛,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原副处长,因涉嫌受贿罪,在事故发生前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9)谭子亮,湘潭县煤炭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3月16日被批准逮捕。

    (10)郭平洋,湘潭县煤炭安全监督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3月25日被批准逮捕。

    (11)刘永松,湘潭市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总工程师。因涉嫌失职渎职和收受贿赂,2010年4月23日被批准逮捕。

    (12)何立新,湘潭县谭家山镇党委委员、镇人民政府常务副镇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4月2日被批准逮捕。

    (13)刘悟辉,中南大学地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副教授,湖南华中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滥用职权和行贿罪,2010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

    2.给予党纪、行政处分18人。主要有:

    (1)罗铁军,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委委员。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2)高雄飞,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基础测绘处副处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3)杨世同,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委书记。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4)李国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处长。记过。

    (5)肖端阳,湘潭县煤炭安全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党组成员。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6)任俭琳,谭家山镇人民政府镇长、党委副书记、(2010年1月6日被免去镇长职务)。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7)赵丙炎,谭家山镇党委书记。撤销党内职务。

    (8)胡明伟,湘潭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2010年1月6日引咎辞职)。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9)张束林,湘潭县人民政府原县长、县委原副书记。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10)陈忠红,湘潭县委书记(副厅级)。党内警告。

    (11)刘建业,湘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记过。

    建议责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3.行政处罚

    责成湘潭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立胜煤矿、依法没收该矿非法生产所得,湖南省有关部门和湖南煤矿安监局依法吊销该矿有关证照。

安全监管总局等公布3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9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纪委监察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6•21”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立胜煤矿“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等三起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发布国务院安委会制定的《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办法》以及第一批挂牌督办的47起重大事故名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黄毅,中央纪委监察部执法监察室副主任王大同在发布会上介绍了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详细阅读

国务院安委会公布47起挂牌督办生产安全事故名单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加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力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决定对2010年以来有关47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实行挂牌督办,现予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详细阅读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安委〔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加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委会制定了《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详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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