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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垦局在武汉召开部分垦区社会保障座谈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9月26日   来源:农业部网站

    日前,农业部农垦局在武汉召开部分垦区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总结农垦社会保障工作进展,分析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安排部署近期加快推进农垦社会保障的重点工作。参加会议的有14个垦区分管社会保障工作的部门负责同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应邀派员出席会议。

    会议认为,去年以来,各垦区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职工参保工作,着力解决存在问题,基本实现了保障形式多样化、筹资渠道多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格局,为促进农垦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垦区和谐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一是各项参保面不断扩大。截至2009年底,农垦企业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达到91.1%、90.5%、48.4%、51.1%和45.4%,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参保率达到99.8%和85.7%。此外,全国农垦还有27.2万户家庭、59.1万人享受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占应纳入总户数和总人数的82.7%和80.8%。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多层次、多方位的救助体系在近20个垦区初步建立起来。二是基金缴费率稳步提高。各垦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社保基金的征缴率。2009年,全国农垦企业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率分别达到94%和98.8%。三是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升。2009年,全国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年人均基本养老金达到10012元,比2005年增长82.2%,比2008年增长6.6%,基本做到了按时足额发放。医疗保险参保职工的医药费报销比例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尤其是一些困难企业,拖欠职工和退休人员医药费状况得到改善。全年全国农垦共发放困难职工家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9.3亿元,月人均补助达到144元。

    会议指出,农垦社会保障工作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一是部分垦区和农场对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程度还不够。二是部分垦区和农场还没有将应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全部纳入社保范围。三是部分参保农场和职工还存在欠缴保费的情况。四是非职工农业从业人员的社保问题还需进一步解决。

    会议强调,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法律赋予企业职工和公民的基本权益。当前,农垦改革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完善垦区社会保障体系,既是农垦改革和民生改善的重要内容,又是促进各项重大改革顺利实施、实现农垦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维护垦区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要进一步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扩大职工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按照《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文件要求,尽快将未参保职工纳入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中。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垦区或农场,也要争取尽快参保。补缴保费有困难的,要与当地医保主管部门协商,争取支持。参加职工医保缴费确实困难的农场,也可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参加居民医保。要切实按照《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规定,帮助困难农场未参保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参加居民医保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可继续保持这种参保方式。二是加强基金征缴。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通过调整农业承包方式,调整种植结构、发展高效作物、提高土地产出率,精简农场管理机构和层级、分离办社会职能、缩减管理经费开支,提高项目建设投资决策的科学性等多种方式,提高农场和职工的缴费能力,逐步建立保证企业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长效机制。三是妥善处理非职工农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按照“量力而行、分类实施”的原则,根据不同垦区、不同人群的特点和能力,选择适合自身实际的社保制度和参保方式,多渠道加以解决。对部分符合条件的非职工农业从业人员,尤其是职工子女,农场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将其纳入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对有缴费能力的户口在农场的非职工农业从业人员,鼓励和引导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对部分人多地少、收入水平不高,不具备缴费能力的非职工农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已接近法定退休年龄,连续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不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职工农业从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缴费能力,引导并帮助其参加居民的社会保障;对外来未落户人员,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鼓励和引导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保”。四是认真研究解决社保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密切关注国家社保制度建设的发展变化及政策走向,强化工作措施、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主动配合社保、民政等主管部门,理顺管理渠道,建立符合垦区实际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使职工和垦区居民的社保和社会救助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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