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微型企业扶持资金安全,近日,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市工商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微型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出台八项规定:
一是微型企业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并按规定提交其他证明材料,可开设银行帐户;二是开户人必须按规定存入自有出资资金;三是微型企业的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以该账户办理注册验资;四是微型企业筹办期间,无论是否办理注册验资,其临时存款账户只收不付。五是微型企业收到财政扶持资金,半年内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核准登记的,由开户银行每季度末向当地工商部门提供相关账户信息,工商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后,由当地财政局或授权支付单位出具通知,撤回财政扶持资金;六是微型企业应预先与开户银行约定,承诺自开立之日起1年内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撤销和变更开户银行;七是微型企业使用财政扶持资金实行申报制,由微型企业向当地微企办提交《财政扶持资金支付申请书》,开户银行凭当地微企办签署的意见支付财政扶持资金;八是对骗取、抽逃财政扶持资金的行为,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对微型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查询和采取暂停结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