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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1月1日起施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10月01日   来源:浙江日报

    记者30日从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备受市场关注的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据悉,浙江是全国首批全面启动预售资金监管的省份。

    该办法由省住建厅、央行杭州中心支行及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联合出台,凡在浙江省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管工作,都适用该办法。

    根据该办法,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项目”)。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实行封闭式管理。

    如果在监管过程中,工程监管单位或监管银行“玩猫腻”,办法规定,前者应承担法律责任,其行为将被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而后者3年内不得在当地市、县(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记者 施晓义 宫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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