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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从10月8日起政策房申请条件将细化从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10月03日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申请家庭成员须提交前12个月公积金、社保、纳税证明

    为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与配租配售管理,北京市将于2010年10月8日起实施《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通知》从申购家庭成员范围、资格审核、配售政策、瞒报家庭退房程序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规定。

    《通知》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成员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通知》进一步严格资格审核管理。一是增加了资格审查要件,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缴纳情况证明;对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申请家庭成员,须填写未缴纳上述各种费用的书面承诺。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如发现申请家庭成员能够提供但未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按照瞒报家庭申请情况处理。二是规定了申请家庭将自有住房出售或赠与他人后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条件,申请家庭必须在出售或赠与的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年限满三年后,方可申请保障性房。三是进一步明确已经通过定向安置住房解决住房困难的家庭不能再享受保障性住房。

    此外,《通知》还对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配售及退出政策做了进一步完善。对单亲家庭配售标准、参加摇号配租配售优先家庭年龄变更界定时点、购买经适房和限价房购房合同签订对象以及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瞒报家庭资格后的办理退房程序做了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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