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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启动上市银行在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10月28日   来源:证监会网站

证监会 人民银行 银监会联合发出通知
启动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

    近日,证监会、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0]91号,以下简称《通知》),商业银行在时隔十三年之后将重返交易所债券市场。这是证监会、人民银行、银监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有关精神,推出的债券市场发展重要举措。

    1997年6月,为防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保障金融业的稳定运行,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相关部门决定停止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从事债券交易活动。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改革发展重大措施的稳妥推进,市场规范水平不断提高,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稳步发展,市场基础设施与风险防控机制逐渐完善。

    2009年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严重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充分发挥金融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证监会、人民银行、银监会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相关工作。三部门就上市 商业银行在交易所交易债券的交易系统、交易债种、后台结算及三部门间的监管合作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论证,形成了试点方案 。

    《通知》指出,试点上市商业银行应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债券现券交易。试点期间,试点上市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涉及的债券登记、托管及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现行规则办理。对于试点启动后新发行的债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双方关于跨市场债券品种的转托管业务协议,办理试点上市商业银行债券跨市场双向转托管业务。

    《通知》的发布标志着上市商业银行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试点工作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适应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扩大直接融资比重、积极发展债券市场的要求,有利于商业银行充分利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相互补充的优势,优化其资产配置。下一阶段,三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协作,总结试点经验,继续推进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提升债券市场整体效率。

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10]91号

各上市商业银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推进上市商业银行在交易所债券交易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上市商业银行应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债券现券交易。

    二、试点期间,试点上市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涉及的债券登记、托管及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现行规则办理。

    三、对于试点启动后新发行的债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双方关于跨市场债券品种的转托管业务协议,办理试点上市商业银行债券跨市场双向转托管业务。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前下发的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的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不符,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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