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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印发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11月04日   来源:黑龙江日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9个部分37项具体内容中有18项内容直接对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了规定,其他各项内容从产业政策、技术规范、行政审批、资金投入、加强监管、打击非法违法和强化责任追究等方面,规定了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

    《实施意见》结合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抓住关键问题,积极创新措施,特别在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强化监管执法、强化各级政府监管职责、加强应急救援及行政责任追究等五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在规范企业安全生产上,强力推进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要求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实行职业健康承诺制,并在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强制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强力整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取缔;强力推进交通运输车辆GPS系统安装,2010年底,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运输车辆、旅游包车和所有客运车辆要安装使用GPS,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省、市、县交通运管、公安交管、安全监管和道路运输企业四级平台联网运作,2012年8月31日前,完成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式牵引车等运输车辆GPS安装使用和调试。

    在强化监管执法上,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落实“反馈、备案、督办、复检、通报”综合督查检查制度,及时督促有关政府和部门消除安全隐患、查处违法行为;建立打击非法违法工作机制,使打击非法违法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加强基层安全监管执法力量,明确要求充实和加强县(市、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专业人员的力量,在乡镇(街道)配备专兼职执法人员,做到编制、经费和装备保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需要。

    在强化各级政府监管职责方面,明确政府领导安全责任,规定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强化县级政府及部门日常监管主体责任;强调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每年加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资金的投入和救援基地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资金的投入,并纳入同级政府预算管理;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机制,在年度工伤保险费中提取8%作为工伤事故预防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伤事故预防及宣传教育培训。

    在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方面,依托国有大企业和民营大企业建设4个省级矿山救援基地和两个省级危险化学品救援基地,推动地方政府和企业建设17支专业救援队伍,实现救援队伍与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点对点”全覆盖;强化应急救援演练,要求高危行业企业每年至少组织2次应急演练,中小学校每学期要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其他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各市(地)、县(市、区)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至两次综合性应急演练。

    有关建立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方面,对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地)、县(市、区)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受处分的党政负责人在处分期内不能提拔重用,不能获得荣誉或奖励;凡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地方,由市(地)政府主要领导向省政府做出公开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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