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于2010年11月6日发布第73号和第74号公告,决定分别延长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案的调查期限。
商务部于2009年11月6日发布第83号和第84号公告,决定分别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鉴于两起案件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将两起案件的调查期限分别延长6个月,即两起案件调查期限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0年第7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09年11月6日,商务部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鉴于案件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本案调查期限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0年第7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09年11月6日,商务部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鉴于案件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本案调查期限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