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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办法规定农村低保与生活必需品价格联动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11月09日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记者11月8日获悉,作为江西省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的重要规章项目,《江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制定出台,这对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规范农村低保的各项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中,《办法》明确规定,农村低保标准将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政府给予的奖励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核算问题是农村低保制度实施中的难点,《办法》对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核算作了原则性规定。《办法》规定,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是指其家庭上年度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按家庭成员平均的纯收入水平。对国家、社会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设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医疗救助费;政府、社会或者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及下拨的救灾、扶贫款物等,不计入农村居民家庭收入。

    《办法》明确,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致使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核查家庭收入状况的农村家庭,以及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且尚未改正的农村居民,不得享受农村低保。

    村委会成员申请低保要回避评议

    《办法》规定,申请农村低保救助,应当以户为单位,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农村居民办理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其近亲属、其他村民或者所在村民小组代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将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其中,村级评审小组成员人数应当不少于7人。每一个审批环节都要求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还规定,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申请享受农村低保救助的,在调查核实和民主评议时,该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对村委会的初审结果、乡镇政府的审核结果以及民政部门的最终审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和行政复议。

    贪污截留农村低保金将追究刑事责任

    为保证农村低保资金的安全,《办法》规定,农村低保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金融机构按月或者按季度直接发放给保障对象。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私分和违规审核、发放农村低保资金,或者不履行农村低保工作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村低保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低保资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按规定停止其农村低保救助,并追回其骗取的农村低保资金。

    为使农村低保对象“能进能出”,《办法》将农村低保对象按照其家庭成员结构、致贫原因和困难程度,分为常补对象和非常补对象,分档救助。对常补对象每年应当至少入户调查一次,对非常补对象每半年应当至少入户调查一次,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维持、提高、降低或者停发低保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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