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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监管司负责人:对物品征税不违反WTO规则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11月16日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海关总署监管司负责人黄熠11月16日答记者问。

    问:IPAD征税是否违反WTO规则?

    答:在入境的时候,对个人自用的IPAD征税不违反WTO规则。

    世贸组织(WTO)规则主要是针对国家、地区间的贸易,涉及的是货物。个人自用的IPAD是物品不是货物。货物和物品是有区别的,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是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54号公告针对的是个人物品。

    在税率上,目前我国对货物渠道进口的计算机整机关税税率已降到零。而对行邮物品中的笔记本电脑征税税率为20%,是根据国务院2006年批准的《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实施的。中国加入WTO时签订的《信息技术协定》适用于货物贸易。

    在估价上,《海关估价协议》中“适用范围”一项表明,“该协议适用于商业意义上正常进口的货物。”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非商业性进口,包括旅客入境物品或行李邮递物品等”被列在“不适用本协议”的几种情况中。而目前个人物品中包括IPAD在内的笔记本电脑的完税价格,符合国际惯例,于法有据。

    根据我国《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在进出口环节管理的对象既包括货物,也包含物品。之所以分别进行规定,是因为两者在通关手续、通关要求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进口货物要票票办理报关单,提供规定的各主管部门出具的许可证件或证明,根据原产地不同适用不同的协定税率、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进境物品则适用简化手续和税率,仅在达到规定的限值、限额条件时才需由相关人员主动向海关办理手续。《关税条例》对货物税和物品税是在不同章节进行规定的,这方面的依据很明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关税税则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寄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等相关规定也对有关问题作了明确。

    问:你们对IPAD是如何征税的?

    答:对个人行邮物品的管理是以便利简化为原则的,因此无论是《归类表》还是《价格表》,都不可能将市场上所有的商品按型号、按价格一一在表中列明,主要还是根据商品主要特点、结合同类商品在零售市场上的价格区间进行归类和核定价格。因此,同一大类有关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势必有的高于价格表中所列价格,有的低于价格表所列价格。    

    问:我国入境旅客携带物品5000元免税限值是不是太低?

    答:上面我们说的限值是进境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即超过限值予以征税,低于限值予以免税,并非是旅客能否携带有关物品的价值限度。除了国家规定禁止或限制进境的以外,超过免税限值的物品,只是需要向海关缴纳税款,便仍可携带进境。有关规定既符合国情,也符合国际通行实践。

    我还要指出的是,一些人对旅客随身携带物品征税的性质理解有误。目前,海关主要对进境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和非居民旅客拟留在境内的,价值超出免税限值的物品征税。对于旅客随身携带进(出)境,并复带出(进)境的原有个人物品,海关并不征税。

    目前,对进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规定免税限值的做法是较为普遍的国际实践,对超出限值物品实行按全部价值征税也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方法。

    据我们了解,澳大利亚对进境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是900澳元,英国是390英镑,德国是430欧元,美国对进境居民旅客的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是800美元,韩国对进境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是400美元。目前,我国对居民旅客携带的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为5000元,对非居民旅客拟留在境内的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为2000元。考虑到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目前我国确定的个人物品免税限值额度与发达国家规定的免税限值水平基本相当。

    问:海关出台54号公告时出于什么考虑?意义何在?

    答:54号公告实际上是对现行有关规定的重申,只是相关规定原本分散在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中。为便于群众综合了解这些规定,进一步增加海关执法透明度,我署发布54号公告将涉及进境个人自用物品的原则性管理规定整合。

    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打击走私违法行为的职责。一段时期以来,一些有组织的走私团伙,假借个人物品名义,利用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便捷通关措施,以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为目的,一日内多次携带各类高档消费品、高科技产品、生活日用品进出境,是变相的进出口商业贸易行为,将实际意义上的“货物”转化为“物品”携带进境,干扰了正常的贸易秩序。

    问:是否会影响正常旅客入境?

    答:54号公告发布以来,口岸通关秩序良好,没有因海关执法发生拥堵现象,也未发生矛盾激化的情事。对于个别旅客通关中遇到问题,对有关规定需要进一步了解的,对于关员执法行为有意见的,均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咨询、反映、投诉,这些渠道一直是畅通的。我们对一线执法关员始终要求以文明、公正、礼貌的态度和方法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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