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 部门信息
 
商务部公告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相关事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11月22日   来源:商务部网站

商务部公告

2010年第8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相关反倾销措施(见附件)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应包含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规定提出申请,在反倾销措施终止前商务部也未决定主动进行期终复审,相关反倾销措施将从到期日起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原措施公告号

被调查产品

税则号

涉案国

措施到期日

2006年第32号

邻苯二酚

 29072910

美国、日本

2011522日

 
 
 相关链接
· 商务部:维持对原产欧盟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
· 商务部关于原产美国的进口邻苯二酚期中复审裁定
· 商务部发布邻苯二酚期终复审立案公告(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52号)
· 商务部公布对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案的终裁决定
· 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29号公告 邻苯二酚立案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