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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12月10日   来源:天津日报

    日前,天津市文明委印发天津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创建管理规定及测评标准(试行),标志着天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步入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天津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创建管理规定分为6章18条,对创建工作的总体原则、创建标准、评选程序、管理办法、奖惩措施等都进行了明确规范。比如,天津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总则部分要求以“同在一方热土、共建美好家园”为主题,围绕中心工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注重创建工作的实效性、群众性和多样性。标准部分要求应同时符合以下六条,即:创建工作积极有力、思想道德风尚良好、业务工作实绩显著、文化活动丰富多彩、内外环境整洁优美、文明形象社会公认。

    标准部分还同时规定在评选届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即: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的;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出现社会影响恶劣的黄、赌、毒、邪教活动和刑事案件的等等。评选程序部分规定:自查申报、初评公示、推荐上报、考核验收、审批命名等5个步骤。管理办法部分规定:实行动态管理。要求文明单位建立创建工作电子档案。及时、准确、全面的反映单位概况、创建规划、重大创建活动记录、各类检查考核情况等。奖惩部分规定由市委、市政府或市文明委命名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对获得天津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的集体及在创建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依据。同时还规定凡在评比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资格,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等等。

    测评标准(试行)满分为100分。每条最高的20分,最低的10分。无论是文明单位、文明社区,还是文明村镇,经综合测评后,总分数必须达到90分以上。为适当奖励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社区或村镇,专门设立了15分的特色指标。

    许多专家、学者和社区群众认为,这既是今后指导和规范全市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标准,又是衡量全市各区县、各系统、各单位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实效的依据。

    市文明委要求,各区县、各系统、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要按照印发的管理规定及测评标准(试行),结合自身实际,扎扎实实地开展各具特色、丰富多彩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天津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记者 李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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