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富民工程的若干意见》,提高高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经吉林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在全省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制度。近日,吉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对津贴发放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和规定。
发放范围是,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80-89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和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标准:80-89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50元的生活津贴;90-99周岁的城乡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100元的生活津贴;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300元的生活津贴。津贴发放工作从2010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各级老龄工作部门按照《吉林省优待老年人规定》,负责百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发放;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其他年龄段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发放。各地应普遍采用银行卡形式按季或按月发放。如各地现行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政策执行范围和发放标准大于和高于《通知》确定的范围和标准,可按原政策执行。(生柳霖 孙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