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物价上涨对优抚对象生活的影响,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近期,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青民发[2010]345号),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调整青海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青海省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统一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分别增加720元和240元;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两参”人员、建国前农村老党员每人每年增加240元。此次调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物价上涨对优抚对象生活的影响,确保青海省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