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2月16日,贯彻实施《条例》座谈会在南京召开,江苏省委常委、副省长黄莉新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丁解民参加会议并讲话。
黄莉新在讲话中说,《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江苏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新阶段。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要求,坚持“依法治渔、依法兴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管理,切实保障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发展。一要进一步强化政府依法管理职责,建立协调管理机制,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二要进一步提高渔业港口规划建设水平,加快建设一批国家中心渔港、一级渔港,提高渔港服务能力。三要进一步严格落实渔业船舶管理制度,认真执行渔船船网工具控制、船舶检验等规定,规范渔船管理。四要进一步规范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与救助,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一方水域安全。
丁解民要求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关心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执法检查,支持和督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施行《条例》,促进法律法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