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重庆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第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出台了《重庆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督查考核与奖励问责办法》(渝创模发〔2010〕5号)。
该办法明确了创模督查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重大事项专项督查内容,创模考核结果作为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结果运用,并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对年度创模目标任务未完成、年度创模指标不达标、发生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案件以及创模考核不合格等作为“一票否决”指标,考核单位被“一票否决”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对其领导班子和有关人员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问责方式分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对区县政府或有关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主要领导依本办法受到问责的,可以同时启动“环境保护区域(行业)限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