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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办转发湖北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职责规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1月07日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国务院安委办日前转发了湖北省安委会印发的《湖北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湖北省各级人民政府与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以及该省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责任,建立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一票否决”等激励约束机制。该省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支持、督促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为依法查处企业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创造必要的执法环境和工作条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每半年至少要主持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批复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执行和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负责承办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事项,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建设,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和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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