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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期货司法解释为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1月17日   来源:证监会网站

    2011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今年以来的首份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二)》),就期货纠纷案件的指定管辖和会员分级结算、结算担保金制度创新下的司法执行进行了专门规定,对200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这是在“十二五”规划开篇之际出台的维护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司法文件。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成为解决期货市场相关主体之间民商事争议的重要依据,对于防范期货市场纠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7年来,随着期货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期货市场得到较快发展,产品结构日益完善,市场规模稳步扩大。期货市场服务产业经济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拓展,与国民经济的联系日益紧密。在过去只有7个品种的基础上,先后上市了16个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期货和国内首个金融期货品种。期货市场成交金额从2004年的14万亿增加到2010年底的300万亿,客户保证金从133亿增加到1700亿,投资者开户数从37万增加到120万。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一大商品期货市场,而股指期货的上市更成为我国期货市场改革发展的关键一步。

    在期货市场平稳较快发展的同时,期货市场法规体系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已经基本形成了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核心,以证监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主体,以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的若干自律规则为补充,符合中国实际的期货市场法规制度体系。同时,期货市场的各项基础性制度建设也取得了丰硕成果,逐步建立了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以净资本监控和分类监管为核心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制度、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制度、期货市场统一开户制度、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担保金制度等。

    为顺应期货市场的新变化、新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期货司法解释的补充完善工作,我会予以积极配合,经过多年的研究论证,《规定(二)》在2003年《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基础上,对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案件的指定管辖、新的分级结算制度和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制度下保证金诉讼保全和执行、新型结算财产结算担保金的特殊司法保护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规定(二)》建立了期货市场的指定管辖制度,明确了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案件由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期货交易所是全国性期货市场的组织者和一线监管者,处于市场交易的中枢位置,承担着组织市场交易、控制市场风险的重要职责,其制定的交易规则普遍适用于全国各地。指定管辖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期货纠纷案件审判的专业性和统一性,对于维护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意义重大。至此,包括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证券期货交易组织者、中央结算机构等特殊主体的指定管辖制度已经全面确立。

    《规定(二)》还建立并完善了对期货市场交易结算财产的司法保护制度,对期货市场资金安全及制度创新给予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在新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及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下,《规定(二)》增加了有关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适用与现金保证金相同的保全和执行原则的规定,并明确了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资产的保全和执行原则,充分考虑了期货保证金在不同结算层次上、不同财产形式上的诉讼保全和执行情形,进一步保障了期货市场保证金的安全。为适应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需要,《规定(二)》新增了对结算担保金的司法保护规定。结算担保金是结算会员共同分担市场结算风险的联保资金,用于应对和化解市场的突发风险,是结算会员履约能力的重要保障。结算担保金的司法保护制度增强了期货市场抵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提高了市场整体的安全性。

    资本市场发展20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针对证券期货市场发布的司法文件已达14份,为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我们相信,在一个公平安全高效的司法环境下,资本市场将不断迈出新步伐,资本市场服务经济发展全局的能力也将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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