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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双建:提升商标保护能力 深入推进商标战略实施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1月17日   来源:工商总局网站

    1月12日,由国家工商总局主办,总局商标局、江苏省工商局、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承办的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经验交流暨商标运用保护会议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出席会议并讲话指出,全国工商系统要继续推进商标法制建设;继续提高商标审查质量和效率;深入推进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全面提升商标保护能力;以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工作为着力点,全面深入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切实加强商标国际交流与合作,树立我国保护商标知识产权的良好国际形象。

    江苏省委常委、苏州市委书记蒋宏坤到会并致辞。江苏省副省长李小敏参加会议。

    会上,苏州、哈尔滨、湘潭、杭州、青岛、成都、北京顺义、上海浦东新区、石家庄、汉中、鞍山11个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的代表介绍了商标战略实施工作经验。全国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副司长王镇钢代表全国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介绍全国开展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的有关情况,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作商标战略实施专题演讲。会议同时宣读了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八部委《关于表彰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当天下午,53个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正式签署《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苏州共识》,向全社会作出大力实施商标战略,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激励创新、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提升企业和品牌国际竞争力的郑重承诺。

    付双建在讲话中指出,自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来,全国工商系统创新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和示范企业工作,商标战略由部门行为逐步上升为政府行为,成为政府欢迎、企业欢迎、部门欢迎的一件要事,呈现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工商主力、部门主推”的局面。实践表明,实施商标战略是推进商标工作的重要载体和抓手,商标战略实施全面提升了我国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截至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已彻底解决国内外广泛关注的商标审查积压问题,审查周期由36个月以上缩短至1年之内,提前两个月圆满完成2008年向全社会公开承诺的“三年解决积压”的任务;进一步加大对驰名商标、涉外商标、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权及奥运标志、世博标志、亚运标志等特殊标志专有权的保护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2010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被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上海世博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被表彰;加强商标国际注册工作,加大商标海外维权力度,累计受理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申请已达15.4万件,连续6年位居世界第一;国内申请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累计已达11415件,连续6年位居世界第八,在发展中国家中排名第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扎实推进。

    付双建要求全国工商系统继续推进商标法制建设,为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继续提高商标审查质量和效率,缩短商标注册周期,促进商标注册申请量和有效注册商标总量持续增长;深入推进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全面提升商标保护能力,进一步健全商标权益保护体制机制;以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工作为着力点,全面深入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切实加强商标国际交流与合作,树立我国保护商标知识产权的良好国际形象。

    在谈到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工作时,付双建指出,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工作是一项开创性和系统性的工作,事关大局,涉及长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取得实效。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工作重要意义和作用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措施落实到位。深入推进商标战略实施,要做到进一步加强商标战略实施机制建设,使商标战略的实施更加系统、更加自觉;继续扩大商标总量,增强城市的整体竞争实力;根据区域资源优势,高度重视创新商标运用,提升商标价值;依法保护、加强管理,为实施商标战略提供坚强的保障。国家工商总局相关司局要以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工作为着力点,切实加强商标注册和管理,为实施商标战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落实好扶持措施,充分发挥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的典型带动作用,总结各地商标战略实施工作先进经验,在全国推广,供各地参考学习。

    国家工商总局还在会议期间邀请部分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政府领导召开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座谈会,听取政府代表对商标战略实施和专项行动的意见、建议,以及对工商工作的意见、建议。

    来自53个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的政府代表,国家工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全国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有关专家学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各示范城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商标工作的负责人和商标处处长,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代表,江苏省各地工商局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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