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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销售腐败变质农产品企业将被处以高额罚款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2月10日   来源:辽宁日报

    对食品安全问题特别关注的辽宁省百姓,很快就可以放心吃从田间出来的农产品了。从本月20日起,如果再有销售腐败变质农产品行为的企业或个人,一经查出将被处以最高2万元的罚款。这是《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违反规定的农产品生产者的法律责任处罚。

    据了解,该《办法》经过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本月20日正式实施,《办法》还规定如果生产企业销售的农产品中“含有国家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农药或其他化学物质的”,生产企业要追回销售的农产品。 记录要保存2年以上

    据了解,《办法》中的农产品,主要是百姓餐桌上的蔬菜、水产等,也就是规定里称的“来源于农业供食用的初级产品”。

    为了真正追根溯源,《办法》中对农产品的采购记录以及农业投入品的经营档案保存期限都做出了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购销台账与经营档案,记载其名称、来源、进货日期、生产企业、销售时间、销售对象、销售数量、经手人,并保存2年以上”。这样如果出现问题,就可以查到相关单位与个人,使得各个环节的经手人都能足够重视,以确定农产品每个环节都能保证安全。这里的农业投入品是指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种子等。

    同时,今后,一些销售农产品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也要注意了,在进农产品时,应当索取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证明、产地证明以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进货时就要建立进货记录,在销售农产品时,应向购买者提供以上证明,以确保农产品来源可靠和安全,也让购买者放心。农产品进货必须真实,保存期限不能少于两年。 6种情况农产品不得销售

    据了解,一些腐败变质的农产品在该 《办法》里被明确禁止销售,在《办法》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激素、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腐败变质、油脂酸败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该《办法》还对一些负责监管部门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相关要求,如果构成犯罪,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以后,百姓可以向相关部门查询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办法》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为公众提供免费查询。(记者 张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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