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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通知加强2011年长江禁渔期渔政执法检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2月12日   来源:农业部网站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
2011年长江禁渔期渔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农办渔[2011]2号

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青海省(市)渔业主管厅(局):

    2011年是长江禁渔期制度实施的第10年,为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保护长江渔业资源,维护禁渔期渔业生产秩序,预防和查处长江禁渔期渔业违法违规行为,实现长江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现将2011年长江禁渔期渔政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要深刻认识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重要意义,克服麻痹、松懈思想,进一步加强禁渔期执法检查,保障良好的禁渔秩序。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落实禁渔执法专项经费。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领导、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机制,切实做好长江禁渔组织管理工作。同时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禁渔期执法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二、加强执法检查,维护禁渔秩序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长江禁渔期间的监督检查,组织执法力量,切实加强重点水域、交界水域、违规高发水域的巡航检查;要加大巡航检查及陆上检查密度,对重点水域要采取驻守检查、联合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执法形式,提升执法效果;要全方位布控,主动争取公安、工商、海事等职能部门配合,加强禁渔水域、市场、餐馆等的执法检查。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长渔办”)及有关省(市)要切实做好刀鲚、凤鲚、中华绒螯蟹等特许捕捞渔业资源的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非法捕捞行为。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还要在禁渔期加强涉渔工程执法检查,积极参与水工建设环评和落实生态补偿措施,努力降低涉渔工程对长江渔业资源的影响。

    我部渔政指挥中心、长渔办将会同沿江各省(市)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机构,在重点时段和江段统一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行动,并抽调长江特编渔政执法船队渔政船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水域进行检查。

    三、加强执法督察,严肃执法纪律

    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要以服务渔民为出发点,严格遵守“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督察监管,对违纪、违法现象严肃处理。我部渔政指挥中心、长渔办和有关省(市)渔业主管部门将适时组成执法督察组,对群众意见较大、举报电话集中的事件和地区进行督察,对管理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

    四、加强执法力度,完善信息录入

    各地要继续加强禁渔期执法力度,并根据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不得补助或扣减补助”规定,建立健全违规行为公示制度,相应扣减直至取消违法违规渔船柴油补助。另外,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执法信息录入工作,在结案后第一时间将执法信息录入“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

    五、加强社会监督,及时总结经验

    各地要积极宣传禁渔期制度和禁渔期执法检查工作,主动接受公众监督,争取渔民群众配合和社会各界支持,及时做好经验总结工作。各省(市)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要在每个单项行动结束后及时向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和长渔办通报执法检查工作动态。在禁渔期结束后,各省(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对禁渔期施行情况进行总结,并于7月20日前报长渔办,由长渔办汇总后于月底前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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