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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布防止荷兰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公告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4月03日   来源:质检总局网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
《关于防止荷兰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1年第41号

关于防止荷兰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1年3月25日,荷兰农业、自然与食品质量部向OIE紧急报告,3月22日泽兰省(ZEELAND)的1家家禽场发生H7N1亚型低致病性禽流感,涉及的易感动物有127500只家禽(放养蛋鸡和种鸡),其中10只发病,销毁127490只。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荷兰泽兰省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停止签发荷兰泽兰省进口禽类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荷兰泽兰省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荷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荷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荷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农业部指导兽医部门 扎实推进春季集中免疫工作

    记者从农业部获悉,目前全国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免疫工作进展顺利,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4种强制免疫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已全面展开。

    今年以来,农业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分析疫情形势,采取有力措施,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指导各级兽医部门扎实推进2011年春季集中免疫工作。3月初,农业部及时召开全国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议,对春防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要求各地用两个月时间(3月中旬-5月中旬)完成春季集中免疫任务,务必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当”和“真苗、真打、真有效”。同时,切实强化应急准备,加强境外疫情防范,狠抓疫情监测报告、消毒、检疫监管、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措施落实,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 >>>详细内容

    农业部进一步部署加强边境地区重大动物疫情防控

    2月14日,农业部召开部分省份防堵境外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座谈会,深入分析当前周边国家疫情形势,总结交流边境地区防控工作经验,研究部署下一步防控工作。

    会议指出,2010年以来,韩国、日本、朝鲜等周边国家先后发生口蹄疫、禽流感疫情,对我边境地区构成严重威胁。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山东等省份对此高度重视,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 >>>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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