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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年内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4月09日   来源:四川日报

    年底前,四川省各市(州)、县(市、区)建立健全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工作要全面完成。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首次明确了救助范围和标准,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并对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原则:以救急救难为主

    实施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是建设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困难群众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的客观需要。意见明确了五大原则:以“救急救难”为主;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与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专项救助相衔接;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

    两类群体纳入救助范围:一是,因突发性或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急需救助的城乡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人员。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应纳入灾害救助管理。

    范围:瞒报收入等不予救助

    意见特别指出,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等6类人员,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临时生活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年内不重复救助。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及救助具体情况确定,并随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状况适时调整。

    申请:须三次张榜公示

    实施临时生活救助,常伴随临时性、突发性原因。意见规定,对因此提请的紧急申请,可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申请时,可以户为单位,向村(居)委会书面申请,并提交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等材料。村(居)委会及时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和民主评议等,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初审材料审核并张榜公示,无疑义的提出金额建议,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抽查和复核。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还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审批结果。

    发放: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

    意见规定,临时生活救助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发放。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以与现金等价物资实施救助。对申请对象所需救助金在一定额度内,且需求紧急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直接审批或授权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并及时发放救助金,事后再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对财政相对困难和临时生活救助任务较重的县(市、区),省上将给予适当倾斜。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生活救助提供捐助。

    监管: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

    意见规定,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其管理和使用发放须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审计。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

    省上要求各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逐步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专项救助为辅助、临时生活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各县(市、区)政府将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记者 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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