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19日首次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据了解,条例于1998年5月29日颁布实施,随着形势的发展,对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力度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要让英雄流血不流泪,就必须建立健全保障机制,特别要突出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
此次修订旨在最大限度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在奖励方面,修订草案新增“被设区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和‘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等规定。另外,从社会保险、抚恤标准等多方面做了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其中最具亮点的是,为了使无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不低于一般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将该标准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倍提高到100倍,另发给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的生活补助金。
修订草案还规定,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生前抚(扶)养的其他家属或因见义勇为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没有住房的,当地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减免租金的租赁房。同时规定,县级政府采取发放定期生活补助金或其他方式,保障见义勇为牺牲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家庭的生活水平略高于原水平。 (记者 郑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