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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公告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6月08日   来源:商务部网站

    财政部、商务部近日联合发布公告(2011年第28号),明确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资金补贴范围、条件及标准。该公告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是适当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根据补贴资金规模,继续对符合一定条件、提前报废更新的城市公交、 农村客运车辆,以及提前报废的重型载货汽车给予资金补贴,以方便城乡居民出行,推动货运质量改善,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是合理调整车辆使用年限。为体现资源节约,适当延长了补贴车辆使用年限,将城市公交、农村客运、重型载货汽车等补贴车辆的使用年限分别由7至9年、4至8年、 7至9年调整为8年以上(含8年)、6年以上(含6年)、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

    三是适当提高资金补贴标准。为增强补贴政策的吸引力, 参照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标准,将城市公交、农村客运、重型载货汽车的补贴标准分别由15000元、10000元、5000元调增到18000元、11000元、18000元。

    四是保证补贴资金及时发放。2011年补贴资金申请和发放继续采用汽车以旧换新和财政部 商务部2009年20号公告的做法,符合补贴条件的车主,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到车籍所在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
2011年第28号

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及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如下:

    一、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6年以上(含6年)且不到15年,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并于当年更新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1000元人民币。

    二、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且不到15年,并于当年更新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

    三、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重型载货汽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无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补贴范围。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老旧汽车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所在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更新车辆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等凭证申请补贴资金。申请农村客运车辆报废更新补贴的车主,还需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等凭证。

 
 
 相关链接
·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布
· 财政部加大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支持力度
·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部分老旧汽车提前报废可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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