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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药政司推动构建基本药物采购新机制工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6月13日   来源:卫生部网站

    2011年5月31日—6月1日,卫生部药政司在长春召开东北华北地区8个省份卫生厅局药政(械)处负责同志参加的基本药物制度座谈会,重点了解吉林、辽宁、黑龙江、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以下简称《采购意见》)工作进展情况,并邀请成都市卫生局和新津县卫生局专题介绍新津县借助信息化建设推进医药分开的做法。会议围绕建立基层药品采购机制的关键环节以及巩固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进行了讨论,收到了提高认识、鼓舞士气、交流经验、相互启发的预期效果。

    落实《采购意见》,既要执行“双信封”招标、集中采购、集中支付药款等“规定动作”,更要在实际操作中讲策略,注重方式方法和工作技巧。一是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确保工作进度。二是多部门形成合力,共同参与。三是统筹兼顾,听取各方意见。四是同步落实补偿政策,保障基层及时回款。五是发挥基层专家作用,体现公开公平。六是依托信息化药品管理平台,推进医药分开。七是提高经济技术标评审门槛,把好质量安全关。八是发挥县级政府作用,集中支付药款可先以县为单位,再规范到以省为单位。

    落实《采购意见》,既按照文件规定的方向和路径开展工作,也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不断探索完善。一是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充实完善经济技术标评审指标,探索在商务标评审中增加成本分析评价因素。二是对于偏远地区药品配送难、配送企业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可借鉴基本药物采购单一货源承诺方式,探索以县(区、市)为单位预选确定少量的配送企业。三是结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合理制定采购计划。探索在一个地区,将基本药物采购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放大采购资金使用效果,采购质量优良的品种和剂型,提高群众用药水平。四是借鉴新津县做法,加强信息化建设,优化再造药品供应流程,改革药房管理。也可探索由社会药店承担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药品的功能。(卫生部药政司研究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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