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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各市最低档不得低于780元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7月09日   来源:辽宁日报

    7月8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政策,调整后的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类别各有不同,各分三档: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由900元调整为1100元;二类地区由750元调整为900元;三类地区由650元调整为7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由8.5元调整为11元;二类地区由7元调整为8.5元;三类地区由6元调整为7.5元。

    据悉,此次调整综合考虑了辽宁省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辽宁省人社厅要求,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于7月18日前报辽宁省政府批准,7月1日正式实施。各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档不得低于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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