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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局出台推进特色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7月12日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

    近日,为贯彻落实“三化”统筹,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吉林特色城镇化的若干意见》精神,省工商局出台《推进吉林特色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这对于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鼓励生产加工玉米、大豆、大米、人参、鹿茸等优势特色产品的乡镇企业强强联手、特特联合,整合资源,发挥整体优势。允许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的上述企业名称中保留原有字号,从事上述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可以采取分期缴付的方式,在两年内缴付完毕。

    支持特色工业园区向城乡接合部发展,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凡在同一园区内从事制造类生产型企业,只要其生产场所不超过2个,允许在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县(区)辖区内选择他处作为生产场所,在营业执照“住所”栏目中同时注明生产场所具体地址,无须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支持一二线城市有实力的大企业逐步向中小城镇转移,为其提供前期筹备、登记注册、融资指导等全方位服务。对大企业兼并重组中小城镇企业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专门成立登记业务指导小组,指派业务骨干提前介入,现场办公,为企业提供政策法律咨询,解决重组中遇到的难题。

    各地工商局要把发展城镇个体私营经济作为支持特色城镇化的重要抓手,以社区为工作重点,以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复员退伍军人、返乡农民工、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家庭等为重点服务对象,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创业就业服务活动,提供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强力推进城镇个体工商户转企升级计划。

    鼓励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和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进入中小城镇,允许位于中小城镇且拥有总店、配送中心和2个以上门店的现代物流企业,在企业名称中标注“连锁经营”字样。支持以乡、镇、村为依托,有重点地兴建农产品“超市”,鼓励农民开展农产品加工与配送服务。(实习生 马天航 记者 毕玮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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