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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颁布施行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试行办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8月19日 09时01分   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网站

    随着高层建筑的越来越多,挡光早已成为市民关注的一个问题。记者从有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已于8月5日起正式施行,住宅是否挡光有了青岛标准。

    《办法》详细划分了不同的住宅类别,并提出了相应的标准。该办法规定新建、改建住宅、宿舍、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设工程或新建、改建建设工程对以上建筑采光有遮挡的,应当计算日照间距。

    《办法》规定,日照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两个获得日照,获得的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累计 2小时;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时数;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3小时;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2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的活动场地,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另外,对原来就达不到现行日照标准的建筑,也作了保护性规定,明确规定:被遮挡建筑日照时数在工程建设前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新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降低其原来的日照时数。

    《办法》还规定了几种不适用日照间距的情形,包括恢复性建设,临时建筑,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变更为居室、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的,高度低于 2.2米的底层建筑和其他不适用日照间距规定的建筑。

    市规划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市民,日照分析采集的数据应当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图纸确定的数据和现状测绘数据为准。测绘数据应当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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