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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立医疗保险周转金制度 10月1日起执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9月06日 15时19分   来源:青海日报

    为进一步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公立医院和基本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缓解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压力,明显降低参保病人预交金金额,减轻群众负担。近日,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各统筹地区下发了《关于预拨医疗保险周转金的通知》在全省建立医疗保险周转金制度,并将从10月1日起执行。

    医疗保险周转金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预支付,用于降低参保病人预交金额、缓解定点医院资金压力的周转资金。医疗保险周转金金额将以各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拨付统筹基金的月平均额为基数按不同比例预拨一个月的资金。医疗保险周转金在每年年初预拨,年底前结算,保证周转金当年内结清。具体拨付比例明显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对乡(镇)、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按90%、80%的比例预拨,对其余定点医疗机构将按50%的比例预拨。﹙作者 周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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