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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拟通过立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9月28日 09时47分   来源:江西日报

    9月27日,江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对《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交本次会议进行一审,省教育厅、省人大教科文卫委有关负责人分别向大会作了草案说明和审查报告。

    该《条例》草案对儿童入学年龄、就近免试入学、关爱留守儿童等方面作了细化、补充规定,明确提出: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各种考试,不得将各种学科竞赛成绩和考级证书等作为入学和编班的依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就近入学。

    将关爱留守儿童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纳入法规条文。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参与的农村适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学校应当建立适龄留守儿童档案和联系制度,完善适龄留守儿童学习、生活与心理关怀、疏导机制,关心适龄留守儿童的教育和身心健康。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将非户籍所在地居住(主要指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适龄儿童纳入居住地的义务教育,在入学、升学、编班、学籍管理、奖励、考核评价等方面,与居住地学生平等对待、平等教育。

    《条例》草案中用较大篇幅对校园安全管理作了规定,其中提出,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校舍、消防等安全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用于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同时,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学校门口20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校门口50米范围内禁止摆摊设点或者从事妨碍教学秩序、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教师工资保障机制,确保教师工资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津贴、补贴按时足额发放,保证教师的平均工资和绩效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和津补贴水平。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同时,学校每两年至少组织教师开展一次身体健康检查。省人民政府须设立专项资金,对艰苦边远地区农村教师发给特殊津贴,对财政困难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实行专项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解决农村教师住房问题。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乡村学校任教的,享受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记者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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